关于下发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》的通知
西电教〔2005〕187号
各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:
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,提高实验教学质量,进一步提高本科生的综合素质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高教[2005]1号)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重新修订了原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管理细则》,形成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》,现下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》
二○○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
主题词:高校
实验教学 管理条例 通知附件
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
第一章
总则第一条
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,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,提高实验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开发学生智力,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、工程实践的基本方法与技能,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与能力。在实验教学中,学生通过实践,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,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;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、严谨的作风以及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;在发现问题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过程中,不断提高综合能力。
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我校的实验教学管理工作,各院系、教研室、实验室负责具体实施实验教学各环节的组织管理。
第二章 综合要求
第四条
各专业应严格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,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,开设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各类教学实验。为保证教学质量,实验项目的增减、实验内容的变化,均须经学院审批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第五条 实验教学要不断采纳新技术,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,改进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,并不断增加综合性、设计性实验的比例。
第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,对计划内的实验要逐步做到时间、内容、范围、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开放。鼓励、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。
第七条 所有实验项目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、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。
第三章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
第八条
实验指导教师应有敬业精神,要精通本专业知识,有较强的动手能力与工程背景。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,必须进行试讲、试做,经学院认可后,方可指导实验。第九条
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(包括预做实验),对实验目的、要求、原理、步骤、装置、注意事项、实验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做到心中有数。第十条
要提前向学生布置预习要求,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,未按要求完成预习的学生不能参加实验。第十一条
在实验过程中,要注意发现问题,及时指导;要采用启发式教学,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、独立思考、独立分析、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科学的作风。第十二条
实验结束时,要检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并签字认可,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,应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;同时要检查仪器、工具的完好情况,如发现问题,应及时处理。第十三条
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,评定实验成绩,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要令其重写。第十四条
对于设计性、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,实验教师要与学生认真讨论实验方案,提供实施条件,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,并做好充分的准备。第四章
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第十五条